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承租人买卖公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9次举报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承租人买卖公房纠纷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1. 基本案情

       2006年,薛霆与所在单位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了诉争房屋。同年4月,薛霆又与郑可签订了《房屋合同》,合同中规定:今日薛霆将两居室房屋卖于郑可,总面积46平米,总价款20元。先付定金8万元,定于2006年12月底过户于郑可,过户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清。薛霆将房本、户口本抵押给郑可,如果郑可违约,定金不再退还。如果薛霆违约,则退还郑可定金8万,违约金2万。合同签订后,郑可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付8万元定金,后有给付5万元购房款。2006年8月,经过薛霆的同意,郑可入住涉案房屋,并给予郑可钥匙2把。郑可马上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2007年4月,薛霆起诉到法院称,其与郑可签订买卖合同后,郑可为了上班方便就入住涉案房屋,但其提出办理过户,郑可一直借口拖延,并将房屋出租出去,后续房款并未交付。郑可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导致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故请求法院解除合同,郑可腾房。郑可则认为,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于法律关系的不应合并审理,而薛霆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薛霆系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但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并没有约定买卖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租赁权,因此只是进行处分,其向薛霆支付了房款并入住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已经付出巨大,如果现在合同解除,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损失。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薛霆继续履行合同,由薛霆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薛霆所在单位,薛霆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郑可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且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易条件,薛霆是无权处分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双方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故郑可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薛霆郑可未就已给付的款项及其他权利提出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可另案解决。

  3. 法院判决

  1. 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

  2. 郑可在判决生效后7入内腾退房屋;

  1. 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公有住房的所有权问题

       承租人能否出售承租的公房,要看公房的所有权在谁手中。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人数量的多少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多数人所有权。前者是指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单独享有所有权;后者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共有、互有、总有以及区分所有等。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分类不同。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划分,所有权可以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本案的涉案房屋就是单一型不动产集体所有权,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薛霆所在单位。

       2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于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所有的内容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案中,薛霆与单位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合同就是共有住房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才能够行使的一项权利,所以其无权出售承租的房屋。一般,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去时都会限制承租人的权利,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转租或出借。通常承租人必然拥有的权力是占有和使用权,而收益权并不一定享有。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人可能并不会将收益权转让,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排除,所以承租人的权利一般应当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3.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519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906篇 (优于85.4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97451 昨日访问量:65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