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承租人买卖公房纠纷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基本案情
2006年,薛霆与所在单位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了诉争房屋。同年4月,薛霆又与郑可签订了《房屋合同》,合同中规定:今日薛霆将两居室房屋卖于郑可,总面积46平米,总价款20元。先付定金8万元,定于2006年12月底过户于郑可,过户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清。薛霆将房本、户口本抵押给郑可,如果郑可违约,定金不再退还。如果薛霆违约,则退还郑可定金8万,违约金2万。合同签订后,郑可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付8万元定金,后有给付5万元购房款。2006年8月,经过薛霆的同意,郑可入住涉案房屋,并给予郑可钥匙2把。郑可马上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2007年4月,薛霆起诉到法院称,其与郑可签订买卖合同后,郑可为了上班方便就入住涉案房屋,但其提出办理过户,郑可一直借口拖延,并将房屋出租出去,后续房款并未交付。郑可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导致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故请求法院解除合同,郑可腾房。郑可则认为,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于法律关系的不应合并审理,而薛霆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薛霆系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但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并没有约定买卖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租赁权,因此只是进行处分,其向薛霆支付了房款并入住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已经付出巨大,如果现在合同解除,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损失。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薛霆继续履行合同,由薛霆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薛霆所在单位,薛霆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郑可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且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易条件,薛霆是无权处分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双方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故郑可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薛霆,郑可未就已给付的款项及其他权利提出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可另案解决。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
郑可在判决生效后7入内腾退房屋;
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公有住房的所有权问题
承租人能否出售承租的公房,要看公房的所有权在谁手中。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人数量的多少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多数人所有权。前者是指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单独享有所有权;后者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共有、互有、总有以及区分所有等。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分类不同。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划分,所有权可以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本案的涉案房屋就是单一型不动产集体所有权,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薛霆所在单位。
2、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于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所有的内容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案中,薛霆与单位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合同就是共有住房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才能够行使的一项权利,所以其无权出售承租的房屋。一般,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去时都会限制承租人的权利,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转租或出借。通常承租人必然拥有的权力是占有和使用权,而收益权并不一定享有。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人可能并不会将收益权转让,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排除,所以承租人的权利一般应当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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