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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2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确认房屋归属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20157月李琛通过中介居间服务介绍,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了王冰冰的二手房屋。715日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冰冰将位于北京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出售给李琛,房屋总价为190万,李琛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在合同签订之后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李琛依照合同约定向王冰冰支付首付款90万元,并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办理贷款的相关材料,20159月公积金中心批贷,让双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拿房产证便可房贷。

双方在9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后,王冰冰便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李琛。因李琛购房是为了结婚使用,房屋交付之后,李琛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5109日,张惠将李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张惠对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1203号房屋有居住使用权。

二审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张惠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张惠虽然系最早的拆迁安置人,但其有其他住房,并没有在诉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并且被拆迁人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刘亚梦名下,刘亚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房屋出售给了王冰冰。

张力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没有被拆迁安置人主张居住权,后张力通过中介公司转手出售给了李琛,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且已经在房管局检验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的权属并不存在争议。

同时,李琛在中介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勘察了诉争房屋,并且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其他人居住,李琛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得知该房屋没有纠纷。因此李琛在购房时不存在恶意。

李琛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且向中介支付了全部中介费用,依照市场价格交易,并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批贷后,和出卖人王冰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106条之规定,其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忽略了李琛系善意第三人的客观事实,仅凭拆迁依据便支持张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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