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分割共有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张少寒和张三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于1987年8月育有一女,女儿已经成年。
张三于2004年8月17日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一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38.7万元,首付款数额为20.7万元。该房屋先登记在张三名下,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06年3月。为购买诉争房屋,张三作为借款人在2004年10月9日向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城支行贷款,贷款金额为18万元,贷款发放日期为2004年10月9日,贷款期限15年。该房屋现设定有抵押。
北京市朝阳区的103号房屋原系案外单位分配给案外人张某(张三的母亲),后张三购买了该房屋,103号房屋于2000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为张三。张三后于2004年7月1日和案外人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103号房屋出售。
2014年8月11日,张少寒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张三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昌平区天通苑的诉争房屋一套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查明得知截至2015年9月18日,诉争房屋仍有贷款5万元及剩余贷款期限的利息没有偿还。
张三称出售103号房屋所得价款均用于购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使用,主张103号房屋系张某出资购买,因此诉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车牌号为X的高尔夫轿车登记在张少寒名下,登记时间为2004年8月17日,现在由张少寒使用。本案庭审中张少寒主张分割诉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相应的设备设施。经双方协商确认屋内的家具家电价值为10万元,并且均主张上述家具家电归对方所有,对方给付折价款5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结论为该房屋价值为283万元,张少寒支付了相应的评估费。法院委托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轿车及屋内其他设备设施进行评估,结论为轿车价值3.1万元,其他设备设施总计5.9万元。张少寒支付了相应的鉴定费。
经张少寒申请,法院查询了张三在交通银行、农银银行及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明细及月,法院查询的张三在前述三银行的账户内共有存款1万元,存款支出中没有大额支出。张少寒主张分割存款41万元,张三陈述在其期间存款均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并出示了若干票据、合同和住院单等。
庭审中张少寒主张张三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第三者,并出示了张三和某女性的合照,张三对此不予认可,并称照片系和同时一起吃饭时所照。
庭审中,双方均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张少寒申请双方之女周3和女婿张1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均表示张三对张少寒存在家庭暴力,张三和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三对于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张三申请陈某和李某、孟某出庭做成,陈某的证言为103号房屋系张某的福利分房,诉争房屋系用103号房屋的售房款购买;李某的证言为张某为购买103号房屋出资了3万元,因为张三家里被偷,从其姐姐那里借了7万元;孟某的证言为张少寒提交的张三和某女性的合照系孟某拍摄,张三和该女性为家长和教练之间的朋友关系,并非婚外第三者。
张少寒对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准许张少寒和张三离婚。
二、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张少寒房屋折价款136万元,该房屋尚未归还的利息由张三负责偿还。
三、车牌号为X的轿车归张少寒所有,张少寒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三车辆折价款1.6万元。
四、诉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张三所有,张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张少寒折价款5万元。
五、诉争房屋内的其他设备设施归张三所有,张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张少寒折价款2.6万元。
六、张三所持有的1万元存款归张三所有,张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张少寒5000元。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朝阳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朝阳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当事人张少寒主张离婚,张三同意离婚,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关于本案件诉争房屋,依照庭审中法院所查事实,103号房屋系由张三购买并登记在张三名下,房屋购买和产权登记时出于张三、张少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103号房屋应当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就103号房屋的出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举证,即使在购买103号房屋时存在案外人的出资,该出资也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因此改变103号房屋属于张三、张少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应当予以分割。考虑到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三并且该房屋设定了抵押等情况,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张三所有为宜,并且由张三给付张少寒房屋折价款。因该房屋已经张三所有,同时借款人也是张三,因此银行贷款及利息理应由张三负责偿还,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少寒应当将尚欠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的一半给付张三。法院为方便执行,已经将该款在张三应当支付张少寒的房屋折价款中予以了折抵。
本案中其他财产,如轿车、诉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其他设备设施以及张三持有的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别进行分割或折抵。而张少寒主张张三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第三者,因证据不足,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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