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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葛尔巴和乔夫系夫妻关系,葛格乔、葛成、葛面和葛芳系两人子女。葛尔巴在1997年5月去世,乔夫在2007年9月25日去世。

1998年7月11日,乔夫和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签订了《房改房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购买诉争房屋,依照1997年成本价出售给乔夫,经计算实际成本价为2.9万元,乙方应当缴纳公共维修基金1700元,两项合计应当交付金额为30700元。甲方(房管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乔夫)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并对旧楼给予九成新折扣,付款采取一次全部付清房价款及有关税费的方式。后该房屋登记为乔夫所有。

2015年5月17日,葛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给付葛成、葛格乔和葛面相应的补偿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葛芳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葛面则主张该房屋应当归其所有,并提供了乔夫在2004年8月22日书写的书面凭条一份,该凭条写明:“乔老太名下有一套房屋是葛面花钱购买,应当归葛面。葛格乔说好不要了,别人没有权利争房子,我名下的财产和房产全归葛面,杨琦和郭毅可以在这里作证,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就把我写的条拿出来给他们看。”乔夫在落款处签字,案外人杨琦和郭毅在落款证明人处签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琦已经死亡,郭毅和杨琦的儿媳李毅到庭作证,证明乔夫本人曾经书写了上述材料的事实以及杨琦、郭毅见证签字的情况。葛芳葛成和葛格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葛芳申请对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但葛芳、葛成、葛格乔和葛面逾期均未提供相应的鉴定比对样本,后经葛芳申请,法院前往北京某公司调取乔夫的个人档案材料,以其中乔夫的签字作为鉴定比对样本,旌摇号确定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单位,后该鉴定单位经审核回函表示样本材料和检财相隔时间较长,且检财字迹和样本字迹书写方式不一致,依照现有的样本材料无法做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葛芳、葛成、葛格乔和葛面均无法补充其他样本材料,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无法做出鉴定意见遂予以退回。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乔夫名下的诉争房屋归葛面所有,葛芳、葛成和葛格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葛面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一审判决后,葛芳、葛成和葛格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乔夫所书写的凭条实际上是乔夫个人的遗嘱,其在该遗嘱中对其遗产进行了分配,该遗嘱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形式,该份遗嘱明确了乔夫所有的诉争房屋归葛面所有,葛面还提供了证人到场加以证明其主张,葛芳、葛成和葛格乔虽然对该份遗嘱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和理由,因此葛芳要求继承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葛面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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