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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继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最专业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万元虎和何俩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何俩系再婚,万元虎和张结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何莎和何二滕系何俩之子,何俩在2013年6月12日去世。

霍元甲系何俩的前妻。2010年5月11日霍元甲、何俩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何二滕由何俩自己抚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村201号房屋归霍所有,45号汽车归霍元甲所有。

当日,霍元甲、何俩和何二滕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中三方约定:某村20号房屋所在院外小河边的13间房屋归霍元甲所有,租金由双方之子何二滕收取;林某欠下5万元的借款归霍元甲所有;北京某公司属于协议双方的全部股份归何俩所有并经营,但停车场应归何二滕经营,今后的拆迁补偿归何二滕所有;位于某村30号房屋后身和前身及现小卖部的房产和位于小卖部北边的房子归何二滕所有;每年何二滕给霍元甲5万元的生活费,归何二滕所有的房屋拆迁后何二滕给霍元甲一套位于双桥附近的两居室和100万的补偿款。

万元虎和何莎、何二滕因何俩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万元虎在2014年11月7日将何莎和何二滕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1、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20号房屋,由万元虎占有7/10份额;2、分割被继承人何俩在银行的存款55万,由万元虎分得其中的7/10份额;3、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20号房屋北侧房屋2014年上半年的租金22.5万元,由万元虎分得7/10份额;4、分割何俩名下的汽车和摩托车,有万元虎给付何莎和何二滕折价款;5、分割何俩名下的金杯车,同意该车由何莎、何二滕所有,何莎和何二滕给付相应折价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何莎和何二滕就万元虎的起诉共同辩称:何俩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对房产进行了处置,55万的存款不是何俩的存款,是何俩保管的何二滕的财产,而且银行卡不在我们这。万元虎要求分割租金没有证据,不应该进行分割。

为此,何莎和何二滕递交了上述协议。

万元虎就上述协议主张,该协议中的第4项为其要求分割的房屋,并称在何俩和他结婚之后,在次宅基地上进行了翻盖。万元虎就此提交了张4和田出具的证明,证明他在2012年4月3日进入双桥工地的一栋出租屋,2012年4月3日进入工地开始施工,截止2012年8月28日完工,工程款共计176万。何二滕和何莎则称是何二滕对该房屋进行的翻盖。

庭审中万元虎提交了何俩和李1、李2就北侧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侧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租赁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年租金45万。万元虎称何二滕收取了上述房租,并提交了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我李2在2014年1月10日给了何二滕房租,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6月31日上半年租金22.5万元整。

何二滕和何莎表示上述租赁合同和证明都是复印件,对万元虎的主张不予认可。两人同时表示何俩还有50万元的债务,并提供了借条一张,万元虎对此不予认可。

经法院查明,何俩名下有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两轮摩托车一辆,分别购买于2003年12月18日、2012年10月12日和2012年10月9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型客车、小型客车、摩托车的价值分别是1万、12万和4400元。

经万元虎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何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明细,该账户在2012年6月12日余额为55万元,现余额为65元。

诉讼中,何二滕认可该银行卡目前在他手中保管。

法院另查明,何俩是北京市朝阳区某村30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何俩在工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何二滕所有,何二滕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分别给付万元虎折价款36.6万元,给付何莎折价款9.1万元。

二、小型客车归万元虎所有,万元虎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分别给付何二滕和何莎折价款各3万元。

三、中型客车和普通摩托车归何二滕所有,何二滕分别给付万元虎折价款8134元,给付何莎折价款3134元。

一审判决之后,万元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最专业的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最专业的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何俩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

关于万元虎要求分割的何俩的遗产:首先是30号房屋。该房屋因霍、何俩和何二滕在2010年5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约定了该房屋归何二滕所有,虽庭审中万元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进行了举证,但无法证明是谁进行的翻建,难以确认该房屋系何俩的遗产,万元虎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因而法院未予支持。

第二,何俩在工商银行中的存款,系何俩的个人遗产,因此应当予以依法分割。

第三,关于万元虎所主张的房屋租金,因万元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何二滕收到了上述租金,因此其诉求法院未予采纳。

最后,关于何俩名下的三车,即中型普通客车、小型普通客车及两轮摩托车,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对上述三车进行分割,将小型客车分给万元虎所有,中型客车和两轮摩托车归何二滕所有,由取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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