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房产纠纷律师点评一件房屋居住权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珂与李涛于19943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611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401号房屋,经法院审理后认为,401室系北京某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分配给李涛的公房,在李涛与张珂结婚前就已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即该房屋的承租权应属于李涛婚前财产的范围,故在李涛与张珂离婚后,该房屋的承租权仍应归李涛所有,故判决401号房屋的承租权归李涛所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620日,北京市某公司与李涛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合同》,由李涛出资购买了401号房屋,并于2013717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李涛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张珂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前述《公有住宅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张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张珂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李涛曾多次要求张珂腾房,张珂均拒绝。张珂于2015415日将李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的401号房屋系李涛婚前承租,与张珂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李涛仍有承租权。

此后网购买了401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可以确认李涛系401号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因此张珂所称其享有房屋使用权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因此其诉讼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2757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736篇 (优于8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17888 昨日访问量:66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