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罗丽原系405号房屋的原承租人,蒋彩华是其姑姑。当时蒋彩华的户口和罗丽均在405号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罗丽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中确认需要拆迁的405号房屋,应当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蒋彩华、罗丽、罗丽的丈夫、罗丽的女儿罗丽的母亲、蒋彩华的女儿。

因此该公司就地安置给罗丽一间三室一厅一套(本案诉争房屋),201419日,罗丽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罗丽购买诉争房屋。

罗丽于2014311日交付了购房款。房屋于2014922日交付给罗丽,罗丽随后便将该房屋出租。

因安置房被出租,蒋彩华和罗丽因此事多次争吵,因协商无果,蒋彩华于2014年年底将罗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蒋彩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罗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取得,虽然该诉争房屋系罗丽出资购买,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罗英才、罗丽等均为拆迁被安置人,法院判决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诉争房屋目前由罗丽对外出租,但此情形并不能对抗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2757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736篇 (优于8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17901 昨日访问量:66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