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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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陈金桂和陈菁宇于198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女陈菁美美,陈金桂于2015年6月6日去世,陈金桂的父母陈菁、李楠均在世。
陈金桂和陈菁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20平米,登记在陈金桂名下,于1990年10月30日登记。该房屋原系赠与所得,该房屋原登记在陈金桂的外公名下。
后陈金桂去世后陈菁美美与陈菁宇、陈菁和李楠因房屋所有权和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遂陈菁美美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陈金桂名下的存款,并且因自己和陈菁宇与陈金桂生活时间较长且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中一半归陈菁宇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分割。
审理过程:
审理中,陈菁、李楠主李楠房屋系李楠的父亲赠与李楠,后来没有办理房产证,李楠又把房屋赠与陈金桂,是在陈金桂结婚之前赠与的,故应属陈金桂个人财产。
另外,法院在庭审中查明陈金桂名下存有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有存款共计41100元。
再审理中,原告陈菁美美提供了部分医疗费用票据,证明原告及被告陈菁宇对陈金桂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被告陈菁、李楠对其真实性认可。
根据李楠自述,其1954年参军后便离京在外工作,陈金桂系李楠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照顾抚养。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其中陈菁美美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陈菁、李楠各占十二分之一的份额,陈菁宇占三分之二的份额。
二、被继承人陈金桂名下的银行本息归陈菁宇所有。
三、陈菁宇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菁美美、陈菁、李楠存款补偿款每人各5000元。
北京市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市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情形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登记到被继承人名下的时间,系在被继承人陈金桂与被告陈菁宇结婚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陈菁、李楠主李楠房屋在陈金桂结婚之前赠与的,故应属陈金桂个人财产,但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李楠,因而其主李楠法院难以支持。因此该涉案房屋应当认定其中一半所有权应归陈菁宇所有,另一半所有权可作为陈金桂的遗产来进行处理为宜。
关于银行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陈菁宇所有,另一半可作为陈金桂的遗产予以继承。
另外,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陈菁美美和陈菁宇作为被继承人陈金桂的女儿和配偶,属于与陈金桂长期共同居住并对陈金桂照顾较多的人,因此两人可继承陈金桂的遗产份额,应当多于陈金桂的其他继承人。
综上,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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