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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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被告张浩是原告钱静的儿媳,被告王涵系原告钱静的孙女。原告之子王丽金与被告张浩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涵系二人之女。王丽金于2008年10月28日因病死亡。原告之夫王立恒于2006年7月18日因病死亡,双方有王丽金一子及三女。
王丽金生前于2003年购买了北京市东城区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丽金名下。后王丽金于2005年12月12日申请变更登记,将涉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被告张浩名下所有。
2015年1月23日,钱静将张浩、王涵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为王丽金的遗产。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为王丽金的遗产。现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4月,送将张浩、王涵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东城区的诉争房屋中属于王丽金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并要求两人支付房屋折价款89万元。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过程:
庭审中,原告钱静请求法院依法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2015年12月,评估公司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估价该房屋的时价为538万元。原告对估价报告表示认可,而被告则表示有异议,认为股价过高,且计算方式不明确,缺乏真实性,并且表示通过链家网查询诉争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价格均价为5.8万元。
庭审中,原告钱静表示要求将涉诉房屋中属于王丽金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就是指原告放弃涉诉房屋所有权,要求二被告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被告张浩、王涵要求分得涉诉房屋所有权,同意支付钱静房屋折价款,但不同意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支付。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号楼单元号房屋归被告张浩、王涵所有;
二、被告张浩、王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钱静支付房屋折价款89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系王丽金的遗产。王丽金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对于涉诉房屋中王丽金的遗产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钱静、张浩及王涵每人继承三分之一。
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要求两被告依照《评估报告》给付相应的折价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庭审中虽然被告不认可《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但由于其未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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