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2015年5月5日,原告王凤泽(出卖人)的法定代理人张弓与被告方晓辉(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了房款总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晓辉向张弓支付了定金5万元整。
当日双方又与中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为促成交易,实现买方即本案被告方晓辉少交购房税款的目的,张弓和方晓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还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过户当日乙方交付除去银行贷款额其余首付款(包括定金),甲方配合乙方办理高签低过手续及撤网签”。
6月15日,王凤泽和方晓辉办理完成了房屋买卖网签手续。7月17日,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贷款通知单,同意向方晓辉发放98万元的购房贷款。后双方依约定与中介共同前往昌平区住建委办理高签低过手续,因住建委加强了对网签手续的审核,方晓辉已经办理完毕银行贷款审批手续,无法撤销网签,导致双方未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
之后双方就如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涉案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方晓辉亦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房款。
后王凤泽将方晓辉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撤销网签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原告王凤泽与被告方晓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方晓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凤泽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解除手续;
二、驳回原告王凤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王凤泽的法定代理人与方晓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凤泽协助方晓辉办理高签低过手续。张弓于方晓辉双方共同前往昌平区住建委办理过户手续,因方晓辉已经利用完成的网签办理了银行贷款,导致无法撤销网签,办理双方约定的高签低过手续,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双方主观上存在过错,约定的合同条款不符合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无法成就。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对此主张不持异议。关于撤销网签手续一节,双方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则方晓辉有义务协助王凤泽办理该合同的网签登记撤销手续,故王凤泽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一节,原、被告在合同履行中系因主观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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