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明、张辰系夫妻关系。
2013年12月31日,王明、张辰作为买受人、王美琪作为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明、张辰二人购买王美琪所有的401号诉争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20万元。
其中,该合同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中约定:“……(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明、张辰支付购房首付款40万元,并申请房屋贷款80万元。
2014年5月,王美琪向二原告交付了诉争房屋。2014年5月28日,二原告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王美琪至今未将本人户口自诉争房屋内迁出。
因迁出户口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明、张辰将王美琪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美琪给付自2014年5月9日至起诉前2015年2月7日的延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2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王美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明、张辰延期迁出户籍违约金6.8万元。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签订该合同之后,王明、张辰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属于守约方,而反观被告王美琪,其收受房款之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迁出诉争房屋内的户口,其在收受房款之后仅仅交付了诉争房屋,没有迁出诉争房屋内的户口,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直至诉争发生后依然未能迁出户口,因此其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法院在综合考虑户口对王明、张辰的居住是否具有影响及王美琪无法迁出户口的客观性因素,法院最终酌定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违约金标准的60%判决王美琪支付给王明、张辰相应的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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