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凡凡2013年从北京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18万元,一次性支付;交房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的,开发商每日应当以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向朱凡凡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实际交付时止。
直到2015年9月19日,开发商才向朱凡凡交付了诉争房屋的钥匙,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为此,朱凡凡多次要求开发商按《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却称,我们之所以逾期交房,并非公司主观上的意愿,主要是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部分股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从而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导致施工单位工期拖延。而且现在已经完成了交房,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多次磋商该事宜,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朱凡凡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的开发商显然是违反了其与朱凡凡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开发商应按约向朱凡凡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而开发商所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部分股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故其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事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开发商所称的施工单位工期拖延,这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而开发商不能以此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靳双权律师作为一位执业十余年之久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当事人,在进行大额财产交易,例如房屋买卖、赠予、继承时一定要寻找一位资深的房地产律师帮助自己,以规避日常交易中的风险。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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