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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割|共有人要把份额卖给外人,其他人能拦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0次举报

老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兄妹三人按份共有,各自登记了份额。今年其中一人缺钱,打算把自己那份卖给一个外地的投资人,价格谈得差不多才通知另外两人。兄妹俩不同意:房子是老人留下的,卖给外人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日子怎么过。可对方说份额是自己的,想卖给谁就卖给谁

份额是财产,可以转让,其他共有人有一道优先的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物分割案件时习惯先看共有性质与通知程序,再判断优先购买权有没有被侵害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共有物分割诉讼。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共有份额转让、优先购买权与房屋分割持续整理裁判观点。共有人擅自对外转让份额的案件,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份额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争议、房屋折价补偿、共有收益分配、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想拦下这笔交易,先看三个条件够不够。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看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有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步看通知:转让人有没有把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受让人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通知到哪一天为止。第三步看条件: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价格、付款期限、税费承担都要对得上,只出低价不构成同等条件。第四步看期限: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实践中通常以十五日作为参考。四步走完,再决定是主张优先购买,还是就擅自转让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诉讼中可申请保全,防止份额完成变更登记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优先购买权行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转让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将份额出售给外人,其他共有人知情后立即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法院支持其优先购买请求

本人代理案件:份额转让赔偿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份额已经完成变更登记,受让人已实际参与房屋管理,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法院判令转让人赔偿其他共有人的相应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其他共有人仅表示愿意购买,但出价低于外人报价。法院认为不构成同等条件,未支持其优先购买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屋由三兄妹按份共有,一人长期在外地,收到通知后超过合理期限未表态。法院认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共有人把份额卖给外人,其他共有人能不能要求卖给自己?

可以,但要满足条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人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三个要点:一是同等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都要与外人一致,只出低价不算;二是合理期限,收到通知后迟迟不表态,容易被认定为放弃;三是共有性质,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不存在份额转让的问题,需要先分割确定份额。转让人未通知即对外转让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也可以在无法实现时主张赔偿。房屋价值较大的,收到任何转让意向都应当书面回复,把态度留痕

问题二:份额已经卖给外人并办了登记,还能不能挽回?

挽回的难度较大,但仍有可主张的空间。份额转让完成登记后,受让人取得相应份额,其他共有人再主张优先购买,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此时请求方向转为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一般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导致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比如房屋整体处置受限、共有关系恶化带来的折价。还有两种情形值得注意:一是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受让人与转让人存在关联关系,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二是转让未办理登记,仅签订了协议,其他共有人仍有机会以同等条件介入。发现份额被转让后,尽早查询登记状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比事后追认更有利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赔偿或者相应救济。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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