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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产权人有权收房!北京房产官司律师胜诉判令腾退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2007 年,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换房协议》。

张先生用自己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军产房),交换王先生位于丰台区的二号房屋,同时王先生再补 48 万元差价。

双方还口头约定:张先生看中顺义一套房子,由借用王先生名义购买,首付和贷款都由张先生承担。

签完协议后,张先生把一号房屋交给王先生居住,一住就是 16 年。

可王先生并没有把二号房屋交给张先生,而是私自卖掉,用卖房款买了顺义的三号房屋。

多年来,双方矛盾不断,多次打官司。

直到 2021 年,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换房协议。

协议解除后,张先生要求王先生腾退一号房屋,遭到拒绝。

王先生认为:自己为换房损失巨大,张先生想因房价上涨毁约,腾房可以,但必须赔偿。

张先生无奈再次起诉,要求立即腾退一号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

王先生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将一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张先生。

【裁判核心理由】

双方的《换房协议》已经生效判决依法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解除后,占有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张先生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收回房屋。

王先生提出的损失赔偿、返还已售房屋等抗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解决。

一号房屋为军产房,无法上市过户,换房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占有缺乏依据。

【律师重要提醒】

军产房绝对不能随意买卖、换房,无法过户意味着合同随时可能解除。

换房、置换一定要写清履行顺序、违约责任,否则一方违约很难维权。

合同解除后,房屋必须返还,损失赔偿不能对抗腾房义务,需另案起诉。

借名买房、换房捆绑在一起,一旦关系破裂,极易陷入多年连环诉讼。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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