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再婚家庭借名买房无证据败诉!房产律师助力产权人胜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周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再婚,育有一子小周。王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是小李,周先生待他如亲人。

2015 年,周先生夫妇看中一号别墅,周先生称自己和妻子已有房产,没有购房指标,儿子小周年纪太小不能登记,便商量借用继子小李的名义买房,等小周成年后再过户回来。

房屋总价 705 万,首付款和贷款均从王女士账户支出,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

周先生主张:房屋是自己和妻子实际出资、装修、管理、使用,只是借名登记。

后来周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出现矛盾,周先生要求小李将别墅过户到自己和王女士名下,小李、王女士均不认可。

小李辩称:房屋是家人为祝贺他年满 18 岁、出资购买的成家立业房产,产权归自己所有。

周先生一怒之下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将一号别墅过户至自己与妻子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无借名买房合意

周先生没有提供书面借名协议,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各方曾约定 “借名买房”,小李和王女士均明确否认。

出资来源存在争议

购房资金虽从王女士账户支出,但王女士主张款项来自其与前夫共同经营的甲公司经营收益,并非周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无法证实实际居住

周先生自述常住地址在朝阳区,与别墅地址不同,物业公司证明亦无法确认其长期居住,不能认定为实际占有人。

产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产权均登记在小李名下,法律上推定权利人为小李。

【律师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 尤其是亲属之间,口头约定几乎必然引发纠纷。

主张借名买房,必须同时证明三点:有借名约定、全额实际出资、长期实际占有使用。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只出钱、不住、没协议,法院很难认定为借名买房。

家庭内部购房务必明确性质:是赠与?借款?借名?避免婚变后房产失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6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6201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248篇 (优于89.3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405136 昨日访问量:109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