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太太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与老伴陈老先生共有一套房屋。大女儿陈大姐长期居住在香港。
2024年,陈大姐以给老人加名为由,带父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先将房屋变更为父母共同共有,随后又将陈老太太持有的50%份额以100万元价格"卖"给陈大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陈大姐从未支付100万元购房款。陈老太太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房屋登记。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大姐作为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是其主要合同义务。
合同约定陈大姐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但陈大姐至今未付,且从其答辩意见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的意思表示。
经催告后陈大姐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老太太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应予恢复。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陈大姐配合恢复登记。
【律师胜诉心得】
老人房产处置的风险防范:
?即使是亲属之间,房屋买卖也要按市场规则履行,不付款就可以解除合同;
?子女利用老人认知能力下降办理过户,不付款同样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中,付款是买方的核心义务,不履行即可解除合同;
?建议老人处置房产前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被子女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