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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屋不被撤销!房产纠纷律师详解债权人撤销权要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案件情节】

赵老先生欠周先生等继承人180万元债务未清偿。期间,赵老先生将其名下一套房屋以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前女婿小陈。

周先生等债权人认为,该房屋市场价值约400万元,280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受让人为亲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嫌疑,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

赵老先生辩称,转让价格合理,且自己还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转让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二是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首先,亲属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能简单套用市场交易的70%标准判断是否合理;其次,赵老先生除涉案房屋外,还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180万元债务,转让房屋的行为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因此,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关键要点:

?必须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一般低于市场价70%才会被认定;

?必须证明转让行为"损害债权"——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

?亲属间交易价格判断标准更宽松,法院更注重实质公平;

?如债务人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即使低价转让也不能撤销。

建议:起诉前务必调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状况,确认是否真的无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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