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育有四个儿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1998年房改时,陈老先生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购房款3万余元由三儿子陈丙支付,房屋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
陈老先生2015年去世后,四兄弟因继承产生纠纷。陈丙主张自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与父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占50%份额。其他三兄弟要求均分。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陈丙支付了购房款,但这属于债权,不构成要求多分产权份额的理由。关于赡养义务,四个儿子在不同阶段都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陈丙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不充分。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由四兄弟各享有1/4份额,其他三兄弟向陈丙支付购房款补偿款各24553.89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关键启示:
第一,出资与产权分离。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一般认定为债权(父母欠子女钱),不直接转化为房屋产权份额,不能因此要求多分房屋。
第二,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达到"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程度,一般的照顾不构成多分的理由。
第三,公平原则。虽然陈丙不能多分产权,但法院支持了其出资的债权,其他兄弟按份额补偿,体现了公平。
建议:为父母购房出资最好有书面约定,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