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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 北京房产律师以案说法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0次举报

【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妻子育有六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己。陈老先生在大兴区有一处宅院,2010年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和一套安置房。

六女儿陈己拿出父亲2003年的代书遗嘱,载明父亲全部财产归陈己所有,但见证人中有陈老先生的干亲。同时,2011年五姐妹签订《协议》,约定拆迁款每人分1万元,剩余归陈己所有,陈己照顾老人。其他姐妹对遗嘱和协议均不认可,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代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有两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并代书,见证人不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遗嘱合法有效。根据遗嘱,陈老先生的全部财产由陈己继承。

关于《协议》,经五姐妹签字确认,对签字方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每人分1万元,剩余归陈己所有,且陈己已实际支付,各方应当遵守。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他姐妹的诉讼请求,陈己按协议向已去世姐姐的子女各支付5000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重要启示:

第一,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见证人的利害关系判断。"干亲"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

第三,分家协议的约束力。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分家协议,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建议:代书遗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形式;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要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最好有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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