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分家析产协议签字即生效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助胜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4次举报

【案件情节】

赵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孩子刘甲、刘乙,与孙先生结婚。孙先生是初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孙先生与父亲孙老先生在通州区有一处院落房屋。孙老先生2009年去世,孙先生2024年突然去世。

孙先生去世后,赵女士与孙先生的姐姐孙大姐在村委会调解下签订《分家析产协议》,赵女士获得3万元补偿款,放弃房屋继承权。后刘甲、刘乙起诉,认为自己与继父孙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有权继承房屋,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赵女士作为刘甲、刘乙的母亲和法定监护人,与孙大姐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放弃继承并获得3万元经济补偿,该意思表示应当及于刘甲、刘乙。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即使刘甲、刘乙与孙先生形成了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但监护人赵女士已代表他们作出了放弃继承并获得补偿的选择,该行为对被监护人具有约束力。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甲、刘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重要启示:

第一,监护人的代理权。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放弃继承权并获得经济补偿,只要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即为有效。

第二,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在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遵守。

第三,继子女继承权的前提。继子女要享有继承权,必须证明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建议:涉及遗产继承的家庭协议,建议在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由各方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反悔。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6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6300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263篇 (优于89.29%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426436 昨日访问量:126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