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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共有房屋租金构成不当得利 房产纠纷律师胜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5次举报

【案件情节】

陈甲与周甲按份共有一套房山区的房屋,各占50%份额。2020年起,周甲将该房屋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但从未向陈甲分配过租金收益。

2023年,陈甲得知房屋一直由周甲出租并收取租金后,要求周甲返还三年来租金的50%。周甲认为自己负责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租金应归自己所有,拒绝分配。陈甲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甲告上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陈甲与周甲各占房屋50%份额,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按双方份额进行分配。周甲独占全部租金,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陈甲的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周甲主张的管理维护费用,法院认为可以在租金中扣除合理的管理成本,但不能以此为由独占全部租金。法院最终判决周甲返还陈甲租金收益10万余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法律要点:

第一,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收益。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租金作为房屋的法定孳息,理应按份额分配。

第二,不当得利的认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周甲独占租金就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第三,管理成本可合理扣除。负责管理房屋的一方可以要求扣除合理的管理、维护、修缮费用,但不能以此为由独占全部收益。

建议:房屋共有人应就房屋管理、收益分配、费用承担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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