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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部分继承人签字的协议无效 北京房屋纠纷律师胜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1次举报

【案件情节】

陈家三姐妹:陈大姐、陈二姐、陈三姐。陈三姐与王先生再婚,育有一子小王。陈三姐患病期间一直由陈大姐及其女儿吴女士照顾。陈三姐去世后,王先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将丰台区的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作为补偿给陈大姐、吴女士。后王先生与小王通过法院调解分割了房屋,陈大姐、吴女士起诉要求确认书面协议有效。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该书面材料仅有王先生签字,小王未签字也未追认。陈三姐去世后,一号房屋属于王先生与小王共同共有,王先生擅自处分小王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且王先生与小王已通过法院调解对遗产进行了合法分割,该书面材料对小王不产生约束力。从形式上看,该材料也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大姐、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小王的代理律师,本案抗辩核心是"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我们重点强调: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无效。同时指出,照顾亲属是道德义务,不当然产生获得遗产的权利,除非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启示:获得非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补偿,一定要签订全体继承人签字的书面协议,或者订立合法有效的遗赠,仅有部分继承人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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