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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出资主张借名买房不成立 北京房屋纠纷律师专业提醒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次举报

一、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赵老太太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陈先生、陈女士、陈小姐、小陈。陈老先生于2014年去世,赵老太太于2020年去世,小陈于2016年去世,留下妻子周女士和女儿陈某。
陈老先生与赵老太太生前留有两套房屋,分别是位于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
周女士和陈某主张一号房屋是她们与老人约定借名买房,由她们出资购买,应归她们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陈先生则主张二号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
各方就房屋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周女士还主张其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应属于陈老先生与赵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和陈先生均主张房屋由其购买,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各继承人均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周女士在老人暮年时已经与老人分开居住,其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不足。
法院考虑到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确定一号房屋由陈小姐继承,二号房屋由陈先生继承,由二人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老人遗留的存款也依法进行了分割。

三、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涉及多套房屋和多个继承人。能够顺利解决,关键在于法院充分考虑了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做出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对于主张借名买房的当事人,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书面协议、付款凭证等。仅凭口头约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处理继承纠纷时,我们建议家庭成员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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