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主张未获支持案
【案件情节】
王老先生与老伴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甲、儿子王乙、女儿王丙。2008年,王老先生原有的房屋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的购买资格。因王老先生夫妇年事已高,与三个子女协商,由王丙出资,以王老先生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归王丙所有;另外两套房屋分别归王甲、王乙所有。各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王老先生夫妇去世后,王甲、王乙主张一号房屋应作为父母遗产,由三子女共同继承。王丙则主张一号房屋系其出资,借父母名义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是基于原房屋的产权和被安置人口确定的。本案中,一号房屋的购买资格来源于王老先生原有的房屋拆迁,王丙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考虑到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仅凭出资不足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各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王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法院最终认定一号房屋为王老先生夫妇的遗产,由三子女依法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王甲、王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继承权。本案的重要启示是:第一,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需要考虑拆迁政策和被安置人口。第二,拆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仅凭出资就认定产权归属。第三,家庭内部就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达成的口头协议,举证难度极大。第四,涉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拆迁安置房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最好在拆迁时就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六,子女为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或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