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子女主张房改房借名买房被驳回案
【案件情节】
刘老先生与老伴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刘甲、女儿刘乙、女儿刘丙。1998年房改时,刘老先生单位分配的公房可以购买,刘甲支付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刘老先生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刘老先生的工龄优惠。2018年刘老先生去世后,刘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一号房屋系其出资,借父亲刘老先生名义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刘乙、刘丙则认为一号房屋应属父亲遗产,由三子女依法继承。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其未能提供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虽然刘甲支付了购房款,但考虑到双方系父子关系,且购房时使用了刘老先生的工龄优惠,仅凭出资不足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一号房屋购买于刘老先生与老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老先生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刘老先生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法院最终驳回了刘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刘乙、刘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继承权。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第一,房改房使用了父母工龄的,即使子女出资,一般也认定为父母的财产。第二,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是房改房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子女为父母购买房改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赠与或借款。第四,房改房的借名买房举证难度更大,因为涉及到工龄优惠等政策性因素。第五,处理房改房的继承问题,要充分考虑房改政策和历史背景。第六,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继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