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诉讼期间出名人恶意转让房屋无效案
【案件情节】
朱女士与刘先生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小刘。1998年双方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一号房屋由朱女士继续居住。2002年房改时,朱女士的父母宋女士、朱老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16年朱女士去世。2018年,宋女士、朱老先生、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配合办理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刘先生将一号房屋以3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宋女士、朱老先生、小刘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先生与陈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先生在一审判决其配合过户后,在上诉期间将房屋出售,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关于陈女士是否构成善意,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购买房屋时未实地查看房屋,房屋成交价格390万元,而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554万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陈女士在过户后第二天就将房屋挂牌出售,其购买房屋的目的是赚取差价,而非自住。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刘先生与陈女士构成恶意串通,判决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宋女士、朱老先生、小刘,成功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的胜诉要点在于:第一,出名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让房屋,构成恶意串通。第二,买受人未实地看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后立即转售等事实,可以作为认定非善意的依据。第三,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需要综合多个事实进行判断。第四,借名买房诉讼期间,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出名人恶意转让房屋。第五,出名人恶意转让房屋的,借名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第六,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实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避免因非善意而导致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