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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纠纷律师分析:公司借股东名义买房法院裁判要点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6次举报

公司借股东名义买房成功过户案

【案件情节】

甲公司系一家科技公司,李先生和曹女士系该公司的股东。2004年,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购买一号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因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将房屋登记在股东李先生名下,由李先生代持。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实际由甲公司使用。2018年李先生去世,其继承人李母、李父和曹女士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甲公司所有,判令李先生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的父母辩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应属李先生的遗产。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经鉴定系李先生本人签字,该决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由甲公司出资,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由李先生代持,房产归公司所有。结合甲公司实际支付购房款、实际使用房屋的事实,法院认定甲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虽然双方未单独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股东会决议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合意。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的继承人配合甲公司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甲公司名下。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甲公司,成功确认了房屋产权并实现了过户。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第一,公司借股东名义买房,股东会决议是关键证据,本案的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了代持关系。第二,公司借名买房需要有完整的出资证据,证明购房款确实由公司支付。第三,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证据,本案中房屋一直由公司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第四,即使出名人去世,其继承人仍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第五,公司借名买房时,应当形成规范的股东会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第六,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使用房屋的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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