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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女儿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房产
【案情简介】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王丽、王强两个子女。王建国于2005年9月16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2月2日去世。
一号房屋:2000年1月20日,王建国取得一号房屋的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78.27平方米。该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该房屋为军产房改房,住房管理单位为甲休养所,目前没有可以出售等相关政策指导文件。
遗嘱情况:
王强提供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李秀英将一号房屋属于本人的全部份额指定由王强继承;
遗嘱落款有"李秀英"签名并捺印,并有"20......118"字样;
案外人张明在遗嘱内签名;
王强主张遗嘱由李秀英口述,王强及儿子王明、儿媳刘芳打印,李秀英于2019年1月18日在遗嘱内签字,当时在场人有王强、刘芳、张明,同时对李秀英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
赡养情况:
王丽主张其于2008年搬到李秀英家中居住,照顾李秀英直至李秀英去世,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就此提供邻居证言;
王强主张其每周去看望李秀英,陪同李秀英就医,王丽没有在李秀英家中长期居住,是偶尔居住。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王丽主张:
一号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应当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王丽对李秀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遗产;
王强提供的遗嘱并非李秀英签字,立遗嘱时间不明确,未有2名见证人签名,见证人没有注明日期,张明在签订代书遗嘱时不在场,没有见证立遗嘱过程,只是事后王强让张明在遗嘱内签字;
录像遗嘱未见2名见证人在场,唯一体现声音的是王强的儿媳刘芳,刘芳教李秀英读遗嘱内容,无法体现李秀英的真实意愿,李秀英对遗嘱内容并不熟悉,无法理解整体文句的法律含义,以上遗嘱均属无效。
被告王强辩称:
一号房屋为军产房改房,可继承、居住,不可出售,因此该房屋价值不能按照王丽提出周边商品房价估算,应远低于该估价;
王强在一直照顾李秀英起居、生活、就医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王强是按照父亲王建国、母亲李秀英的真实意愿,合法继承一号房屋;
王建国已于2005年过世,过世前多次表示将一号房屋全部交王强继承,由李秀英继续居住;
李秀英在2019年1月18日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情况下,自主提出确立遗嘱要求,自愿将所属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及后续带来经济收益交由王强继承,证人为张明,双方均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意愿;
当时留有视频录像和书面遗嘱;
王强已按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充分配合干休所供水管道维修、供暖管线检查、燃气设施更换等项工作,实际履行房屋所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归原告王丽、被告王强继承所有,其中原告王丽占55%的份额,被告王强占45%的份额。
判决理由: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王建国与李秀英死亡后,一号房屋应由王建国、李秀英的继承人即王丽、王强继承。
遗嘱效力认定:王强主张李秀英就一号房屋留有遗嘱,并提交由李秀英签字及捺印的遗嘱及录像遗嘱。其中由李秀英签字及捺印的遗嘱由李秀英以外的人制作,属于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明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王强提交的录像遗嘱亦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代书遗嘱、录像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遗嘱无效。
赡养情况认定:结合王丽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王丽与李秀英共同生活多年,给予李秀英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房屋分割方式:对于一号房屋,法院确定王丽继承55%的份额,王强继承45%的份额。因房屋价值不能确定,故对王丽要求取得房屋折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遗嘱形式要件缺失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的典型案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有效,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核心法律要点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不符合该形式要件。
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录像遗嘱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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