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代书遗嘱见证人不在场?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北京继承纠纷律师支招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女儿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房产

【案情简介】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王丽、王强两个子女。王建国于2005年9月16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2月2日去世。

一号房屋:2000年1月20日,王建国取得一号房屋的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78.27平方米。该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该房屋为军产房改房,住房管理单位为甲休养所,目前没有可以出售等相关政策指导文件。

遗嘱情况:

王强提供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李秀英将一号房屋属于本人的全部份额指定由王强继承;

遗嘱落款有"李秀英"签名并捺印,并有"20......118"字样;

案外人张明在遗嘱内签名;

王强主张遗嘱由李秀英口述,王强及儿子王明、儿媳刘芳打印,李秀英于2019年1月18日在遗嘱内签字,当时在场人有王强、刘芳、张明,同时对李秀英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

赡养情况:

王丽主张其于2008年搬到李秀英家中居住,照顾李秀英直至李秀英去世,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就此提供邻居证言;

王强主张其每周去看望李秀英,陪同李秀英就医,王丽没有在李秀英家中长期居住,是偶尔居住。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王丽主张:

一号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应当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王丽对李秀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遗产;

王强提供的遗嘱并非李秀英签字,立遗嘱时间不明确,未有2名见证人签名,见证人没有注明日期,张明在签订代书遗嘱时不在场,没有见证立遗嘱过程,只是事后王强让张明在遗嘱内签字;

录像遗嘱未见2名见证人在场,唯一体现声音的是王强的儿媳刘芳,刘芳教李秀英读遗嘱内容,无法体现李秀英的真实意愿,李秀英对遗嘱内容并不熟悉,无法理解整体文句的法律含义,以上遗嘱均属无效。

被告王强辩称:

一号房屋为军产房改房,可继承、居住,不可出售,因此该房屋价值不能按照王丽提出周边商品房价估算,应远低于该估价;

王强在一直照顾李秀英起居、生活、就医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王强是按照父亲王建国、母亲李秀英的真实意愿,合法继承一号房屋;

王建国已于2005年过世,过世前多次表示将一号房屋全部交王强继承,由李秀英继续居住;

李秀英在2019年1月18日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情况下,自主提出确立遗嘱要求,自愿将所属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及后续带来经济收益交由王强继承,证人为张明,双方均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意愿;

当时留有视频录像和书面遗嘱;

王强已按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充分配合干休所供水管道维修、供暖管线检查、燃气设施更换等项工作,实际履行房屋所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归原告王丽、被告王强继承所有,其中原告王丽占55%的份额,被告王强占45%的份额。

判决理由: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王建国与李秀英死亡后,一号房屋应由王建国、李秀英的继承人即王丽、王强继承。

遗嘱效力认定:王强主张李秀英就一号房屋留有遗嘱,并提交由李秀英签字及捺印的遗嘱及录像遗嘱。其中由李秀英签字及捺印的遗嘱由李秀英以外的人制作,属于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明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王强提交的录像遗嘱亦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代书遗嘱、录像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遗嘱无效。

赡养情况认定:结合王丽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王丽与李秀英共同生活多年,给予李秀英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房屋分割方式:对于一号房屋,法院确定王丽继承55%的份额,王强继承45%的份额。因房屋价值不能确定,故对王丽要求取得房屋折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遗嘱形式要件缺失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的典型案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有效,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核心法律要点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不符合该形式要件。

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录像遗嘱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6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4063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932篇 (优于89.52%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803137 昨日访问量:181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