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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卖房款"不存在?法院这样认定!女儿继承房产获支持
【案情简介】
张建国与王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张丽、张强、张明三个子女。王秀英于2007年1月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无遗嘱,其父母早于其去世;张建国于2021年6月27日去世。
一号房屋:2000年,张建国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建国名下。
遗嘱情况:2021年3月14日,张建国立下自书遗嘱:"卖房款先给张明20万元,其余张强和张丽各50%"。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为张建国和王秀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建国名下;
因此为二人共同共有财产。
遗嘱内容:
张建国于2021年3月14日立下自书遗嘱;
遗嘱内容:"卖房款先给张明20万元,其余张强和张丽各50%";
遗嘱由张建国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各方主张:
张丽要求:按照张建国生前留下的自书遗嘱,公平、公正、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割;
张强表示:同意按父亲的遗嘱分配;
张明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丽主张:
张建国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
张建国得病后,张丽一直24小时不离身照顾,长达一年多,直到去世;
张建国于2021年3月14日立下自书遗嘱,并有一段关于遗嘱的手机录音证明;
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强辩称:
一号房屋是2001年左右分给父亲的,房款由父亲、张强和张明共同出资;
装修是张强和爱人一直跟着,装修费和所有家电都是张强一人出钱置办,共计十万余元,张丽没有出资;
张建国身体健康时一直有保姆照顾,2020年底保姆辞退后张丽才开始和父亲一起居住;
张强和张明每周去探望父亲;
同意按父亲的遗嘱分配房产。
被告张明辩称:
原告提供的自书遗嘱无效,对遗嘱的合法性持有异议;
遗嘱中提出"卖房款先给张明20万,其余张强和张丽各50%",但父亲生前未出售过房屋,不存在"卖房款",因此父亲生前无权分配不实际存在的利益,遗嘱所述内容根本不存在,缺乏要件形式,应为无效;
一号房屋系回迁房,购买房屋时折合母亲的工龄,因此该套住房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生前无权处分母亲的财产份额;
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张丽、张强、张明继承,其中张丽和张强各占43.75%份额、张明占12.5%份额,张丽、张强、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张丽和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明折价款20万元。
判决理由: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为张建国和王秀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因此为二人共同共有。王秀英去世后,该房屋50%为其遗产,下余50%为张建国所有。
母亲遗产分割:王秀英无遗嘱,父母早于其去世,因此其所属份额由张建国、张丽、张强、张明按法定继承,份额均等每人12.5%。
遗嘱效力认定:张建国所立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对之财产权益的处分合法有效。
遗嘱部分无效:但此份遗嘱处分了王秀英的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父亲遗产分配:各方认可遗嘱所涉为一号房屋,因此对于张建国在一号房屋份额按遗嘱分配。考虑到遗嘱仅指定给付张明卖房款20万元,但未明确此款项在房屋价值中所占比例,为便于生活,减少当事人诉累,故确定张建国所属份额由张丽和张强继承,由张丽、张强给予张明折价款20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自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无权处分配偶的财产份额。
核心法律要点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张建国只能处分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无权处分王秀英的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中"卖房款"的理解
遗嘱中"卖房款"虽未实际产生,但法院结合上下文理解为对房屋价值的分配,而非必须实际出售房屋。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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