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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和兄弟姐妹共有房子?法律允许你买断对方份额|北京房屋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某1与赵某2系姐弟。

二人因父母遗产纠纷,经A号一审判决、B号二审判决确认:

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由赵某1占5/6份额,赵某2占1/6份额。

该判决已生效,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双方按份共有。

此后,赵某1多次提议出售房屋、按比例分款,但赵某2始终拒绝,并称:

双方曾口头约定共同出租,按份收租;

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需继续居住;

正在申请再审,认为原继承判决所依据的遗嘱系伪造。

赵某1遂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请求:

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其向赵某2支付1/6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为证明履约能力,赵某1在庭审后将128.9万元折价款提存至法院账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赵某1单独所有;

? 赵某1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赵某2支付折价款128.9万元;

? 驳回赵某2“共同出租”“暂不分割”等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按份共有人享有法定分割权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赵某1作为5/6份额权利人,主张“折价归并”符合法律规定。

2. “共同出租”非法定阻却事由

赵某2主张双方曾协商出租,但未达成书面协议,且赵某1已明确反悔;

法院认为:共有基础已丧失(亲情破裂、长期纠纷),继续维持共有不利于物尽其用。

3. 提存折价款是关键履约保障

赵某1主动将128.9万元提存至法院账户,彻底消除“无法付款”风险;

此举极大增强法官支持“归并”方案的信心。

4. 继承判决效力争议另案处理

赵某2质疑原遗嘱真实性、律师违规等,但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非继承纠纷;

法院明确:生效判决确定的产权比例具有既判力,不得在本案中推翻。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选择案由:不纠缠继承对错,而是以共有物分割切入,聚焦“如何分房”而非“该不该分”;

主动提存折价款:用真金白银证明履约诚意,破解“空口承诺”困局;

切割争议焦点:坚决反对将“遗嘱真伪”“律师违规”等无关问题带入本案;

强调物尽其用:指出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分割更符合社会效率。

重要提醒:

?? 即使对方占小份额且拒绝卖房,你仍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分割;

?? 提存折价款至法院账户,是推动“房归你、钱给他”最有效方式;

?? 不要被“正在申诉”“要报案”等话术吓退——生效判决就是执行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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