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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谁来管遗产?法院这样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某(债权人)称,其曾借给王某150万元,王某于2021年11月偿还80万元后去世,尚欠70万元。王某生前系某单位业务主管,借款用于个人资金周转。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王某2、杨某,前妻郑某,儿子王某1全部声明放弃继承,并称:

王某名下除一套一号房屋(北京朝阳区)外,无其他有效资产;

该房屋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归王某所有;

其他房产均为无法变现的旅游地产,且已分给前妻和孩子;

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已放弃继承,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郑某与王某于2021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归王某;

王某需向前妻支付400万元补偿+400万元子女抚养费(均未兑现);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务。

王某于2021年12月身亡。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不足350元,仅一号房屋具有实际清偿价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原告对王某享有70万元债权,可在其遗产范围内受偿;

? 一号房屋属于王某遗产,应纳入债务清偿范围;

? 郑某、王某1虽放弃继承,但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和控制人,负有协助处分遗产的法定义务;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债权成立,有转账+还款承诺书为证

原告提供90万、60万转账记录及《还款承诺书》,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自认已还80万,尚欠70万,法院予以确认。

2. 放弃继承 ≠ 债务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遗产本身仍应用于清偿债务,债权可直接向遗产主张。

3. 一号房屋属于遗产,不得规避执行

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离婚协议明确归其所有;

王某死亡时未完成赠与或转移,仍属其个人遗产;

其他旅游地产因归属前妻及子女,不纳入遗产范围。

4. 实际控制人有协助义务

郑某、王某1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内,实际控制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在无继承人管理遗产时,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债权人处理遗产;

此义务非“还款”,而是“配合拍卖、过户、清偿”。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聚焦“遗产本身”而非“继承人责任”:不纠缠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直接锁定一号房屋为责任财产;

善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人全部放弃情况下,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协助义务;

证据闭环扎实:转账+还款承诺书+房产登记信息,形成完整链条;

策略务实:不追求让家属“赔钱”,而是确保“房子能执行”。

重要提醒:

?? 借款人去世≠债务消失!只要留有遗产,债就能追!

?? 全家放弃继承?不影响你申请执行他的房子!

?? 谁住着遗产房,谁就有义务配合卖房还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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