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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两份遗嘱都因形式瑕疵被判无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老先生与田女士系夫妻,育有五女一子。1999年,二人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周老先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老先生2014年去世,未留遗嘱。2017年,田女士立下代书遗嘱,称将自己对一号房屋的份额由六名子女平均继承。

2022年田女士去世后,二女儿周某起诉,要求按该遗嘱继承房屋。

儿子周某5则拿出一份2014年的代书遗嘱,称母亲当时已决定将房屋57.14%的份额单独留给他,其余五姐妹各得7.14%,合计其应得9/14份额。

其他子女或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或对遗嘱真实性存疑。

二、裁判结果

? 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

? 一号房屋作为遗产,由六名子女(五女一子);

? 每人各占1/6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2014年遗嘱:缺“见证人”,仅有“执行人”

虽有代书人和“委托执行人”签字,但“执行人”≠“见证人”;

法律要求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

→ 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2. 2017年遗嘱:签名混乱,无法识别代书人与见证人

落款处仅见两名见证人签名,无明确代书人署名;

签名纵向交错,无法确定谁代书、谁见证;

→ 同样违反《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强制性规定,无效。

3. 老年痴呆病史不等于无行为能力

被告提交2019年病历称“痴呆3年”,但立遗嘱时(2017年)无诊断证明;

且病历记载“神志清楚,对答切题”;

→ 不足以证明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形式瑕疵,此点无需深究。

4. 无有效遗嘱 → 法定继承均分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50%,再由六子女继承;

因无有效遗嘱,依法均等分配,每人1/6。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抓住遗嘱形式瑕疵:不纠缠“是否老人真实意愿”,而是直击法律硬性要求;

区分“执行人”与“见证人”:这是2014年遗嘱的致命漏洞;

利用签名混乱质疑2017年遗嘱效力:即使有老人签字,程序违法即无效;

引导法院回归法定继承:在无有效遗嘱情况下,均分是最公平结果。

重要提醒:

??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代书+签名+日期;

?? “执行人”不能替代“见证人”;

?? 签名位置混乱、角色不明,足以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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