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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胜诉案例:母亲去世后父亲赠房给女儿,其他子女获赔358万!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化名)与妻子吴某育有三子女:周某1、周某2、周某3。吴某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甲公司(开发单位)危改项目,取得两套安置房:

一号房屋(原登记面积55.1㎡),安置人口为周某3的丈夫及女儿;

二号房屋(原登记面积68.64㎡),安置人口包括老周、吴某、周某3。

两套房屋均于2005年登记在老周个人名下。

2014年和2018年,老周分别以5万元和1元的价格,将两套房屋“出售”给小女儿周某3,并完成过户。

2019年老周去世后,周某1、周某2发现此事,认为:

两套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去世后,其50%份额为遗产,应由四人(老周+三子女)共同继承;

老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含遗产份额的房产低价转给周某3,属无权处分;

周某3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人遂起诉,要求周某3赔偿其应继承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对应价值477万余元。

周某3辩称:

房款均由其夫妇支付,房屋实为其夫妻财产,老周仅为代持;

安置人口不含原告,原告无权主张;

此前合同无效之诉已被法院驳回,本案属重复起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两套房屋为老周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

? 吴某遗产份额(50%)由四人各继承1/4,即每人占总产权1/8;

? 周某1、周某2共应得1/4总产权份额;

? 老周低价转让行为实为赠与,构成无权处分,周某3非善意取得;

? 因房屋已登记在周某3名下且难以分割,判令其支付折价款3,581,621.25元。

注:评估总价约1432万元,1/4份额对应约358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屋性质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安置人口不同,但购房合同签订、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被告称“实际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登记效力;

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份额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吴某去世后未分割遗产,其50%份额由法定继承人(老周+三子女)共同共有;

老周仅能处分自己名下的50% + 自身继承的12.5%,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的37.5%。

“1元/5万元”交易实为赠与,非善意取得

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评估总价超1400万);

周某3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母亲已去世、遗产未分割;

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三要件。

继承份额依法计算

吴某遗产 = 两套房屋50%产权;

四位继承人各分1/4 → 每人得总产权12.5%;

两名原告共得25%(即1/4),对应赔偿358万余元。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父母房产被生存配偶擅自赠与某一子女”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锁定财产性质:用安置合同、产权证、生效判决三重证据,夯实“夫妻共同财产”定性;

破解“出资抗辩”:强调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口头出资主张难撼动物权归属;

利用既判力:此前合同无效之诉虽败,但判决明确认定“无权处分”,为本案索赔奠定基础;

精准计算份额:厘清“夫妻财产→遗产范围→继承人份额”三层逻辑,避免诉求过高被驳回;

务实选择救济方式:接受折价补偿而非强求过户,提高执行可行性。

重要提醒:

?? 父母一方去世后,房产不能由生存配偶随意处置!

?? “1元买房”“低价转让”在继承纠纷中极易被认定为恶意赠与!

?? 即使此前合同无效之诉败诉,仍可另案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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