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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母女借名购房,女儿以“赠与”抗辩,法院判房归出资母亲!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女士(原告,化名)因受限购政策影响,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第二套房。2016年,她与女儿李某(被告,化名)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

王女士借用李某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全部购房款由王女士承担;

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李某仅为名义产权人。

2018年,王女士向李某账户转账267万元,并授权李某出售其名下的二号房屋,所得480万元用于支付一号房屋尾款。2019年,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此后,李某每月将一号房屋租金4000元转给王女士,产权证也一直由王女士保管。

后母女关系恶化,李某拒绝配合过户。王女士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

李某辩称:

双方无借名合意;

267万元是母亲赠与的购房资助;

二号房屋已赠与自己,售房款属个人财产;

租金转账是赡养费,非收益返还。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 判令李某于15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书面协议是关键证据:

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出资人所有”,李某对签名真实性无异议;

构成直接证明借名合意的核心依据。

资金流向印证出资事实:

267万元转账 + 二号房屋售房款 = 一号房屋全款来源;

虽二号房屋曾以“赠与”形式过户,但结合协议及后续行为,实为操作便利,非真实赠与意思。

持续履行行为佐证关系真实:

产权证由王女士保管;

租金长期返还王女士——若为赠与或子女自有房产,无需返还收益。

“赠与”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无赠与合同、无赠与意思表示;

与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明显矛盾。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母女借名买房 + 曾用赠与过桥 + 关系破裂后确权”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突出“协议+出资+占有+收益”四重证据闭环:

书面协议奠定基础,银行流水锁定资金,产权证+租金记录证明实际控制,形成完整链条。

破解“赠与”抗辩:

强调“赠与”仅为履行借名协议的操作手段,非独立法律行为,避免被形式掩盖实质。

利用亲情关系中的反常行为:

若房屋真属女儿,为何长期交还租金?为何产权证不自持?这些细节有力反驳“自有财产”说法。

强调诚信履约:

事后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重要提醒:

??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 大额转账备注用途,保留全部付款凭证;

?? 即使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转移过桥资产,也要保留真实意思证据。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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