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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胜过房产证,律师助共有人合法居住|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李伟明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938万元购买一号房屋,2014年取得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

李伟明称,房屋为其个人财产。2016年,其与前女友陈雅婷(曾保持多年亲密关系)因感情破裂发生纠纷。陈雅婷入住一号房屋,拒不搬离。

李伟明遂起诉,要求:

陈雅婷立即腾退房屋;

支付48个月房屋占用费110.4万元(按2.3万/月);

返还购房发票、物业合同等原件。

关键转折:

在另案诉讼中,陈雅婷提交了2013年双方签署的《共同投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双方各出资50%;

各享有50%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于A号判决中认定:

两份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陈雅婷与李伟明各享有50%产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李伟明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生效判决已确认共有权,具有既判力

A号判决已认定陈雅婷为50%共有人,李伟明不得再以“单独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共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共有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陈雅婷作为50%共有人,居住一号房屋合法有据。

占用费主张无法律基础

共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或“侵占”关系,李伟明无权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购房资料由共有人持有属正当行为

发票、合同等是产权凭证的一部分,共有人有权保管,无需返还。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策略如下:

优先通过确权之诉固定共有关系

在对方提起腾房诉讼前,主动起诉确认协议效力与产权份额,抢占法律先机。

协议内容必须清晰、可履行

《共同投资购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出资比例、产权比例,避免模糊表述(如“帮忙买房”“以后再说”)。

利用“既判力”阻断后续骚扰诉讼

一旦确权判决生效,对方再以“物权保护”“返还原物”起诉,将大概率被驳回。

警惕“情感关系”掩盖下的财产权益

即使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只要协议真实、意思表示自由,法院仍会尊重契约精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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