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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买卖”房改房被诉恶意串通,法院:有协议不成立|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王秀兰与哥哥王鹏、姐姐王丽华是兄妹三人。

他们的父亲王建国与母亲李秀英婚后,通过单位福利分得一套公房。1999年,该房参加房改,登记在李秀英名下,成为一号房屋。

2004年,王建国去世,未留遗嘱。

2017年,李秀英与王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鹏名下。

但双方承认:实际未支付房款,实为赠与。

王秀兰得知后认为:

“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我有权继承他的份额!母亲和哥哥偷偷‘买卖’,明显是恶意串通,合同应该无效!”

她遂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王鹏和李秀英则拿出一份关键证据——

一份2003年9月21日由王建国、李秀英、王鹏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内容明确写道:

“1999年房改时,由王鹏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归王鹏所有……全家一致同意该房归王鹏。”

王秀兰质疑父亲签名系伪造,申请笔迹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确认:签名确系王建国本人所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构成恶意串通。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家庭内部权属约定。

关键事实包括: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李秀英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三方协议经司法鉴定确认真实,系王建国生前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明确“由王鹏出资,房屋归其所有”,具有借名买房或家庭内部分配性质;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017年的“买卖”虽未实际付款,但实质是履行2003年协议的过户行为,符合家庭成员真实意愿。

法院强调:

“子女对父母遗产的期待权,不能对抗父母生前已作出的合法财产处分。王建国在世时已同意房屋归王鹏,该部分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王秀兰无权主张继承。”

至于“低价”“未付款”等问题,因交易本质是履行家庭协议而非市场买卖,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因此,王秀兰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家庭房产处置中的两个关键原则:

父母生前处分优先于子女继承。

只要父母在世时对房产作出明确安排(如协议、赠与、借名约定),且不违法,该财产就不再纳入遗产范围。

家庭内部协议可具法律效力。

即使没有公证,只要签字真实、内容清晰、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会尊重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

特别提醒:

若父母曾口头承诺某房产给特定子女,务必形成书面协议并保留签字;

房改房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若其他家庭成员有出资或约定,可通过协议固化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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