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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改房使用夫妻双方工龄,部分子女垫资后起诉借名买房被驳回|房地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秀兰与丈夫赵建国育有三女。赵建国1985年去世后,单位将一套位于西城的公房(即一号房屋)由王秀兰继续承租。

1998年,该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王秀兰以成本价14982元购得产权,并于2001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2年,王秀兰去世。

其长女赵文静起诉两个妹妹,称:

1998年购房款15771元系她出资;

母亲2001年亲笔写下字据:“房由赵文静购买,我去世后归她所有”;

房屋由她装修、缴费、长期居住,应属她个人财产;

要求妹妹们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两位妹妹坚决反对,称:

购房使用的是父母双方工龄,属父母共同财产;

所谓“字据”字迹可疑,且从未在家庭协商中出示过;

赵文静当年仅26岁,无能力支付房款;

因她未婚,家人同意她暂住,不代表放弃继承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赵文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仅有单方遗嘱性质的字据 + 无法充分证明出资 = 不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展开分析,指出:

“借名买房”需双方事前达成合意:

借名行为必须发生在购房前或购房时,由借名人与出名人协商一致。而本案所谓“协议”形成于购房3年后、母亲去世前半年,属于单方遗嘱性质的处分意愿,非合同。

字据不等于合同:

内容为“我故去后,由赵文静所有”,是死后赠与或遗嘱安排;

无双方签字,未约定权利义务,不符合《民法典》对“合同”的定义。

出资证据不足:

虽有取款记录,但收款凭证显示付款人为王秀兰;

无法排除款项系家庭内部资助或代缴,不足以证明“全部出资”。

房屋性质特殊:

一号房屋系使用已故父亲工龄+母亲身份购买的房改房,具有遗产属性,不能仅凭一方陈述否定其他继承人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混淆遗嘱与借名、用赡养替代产权”的典型败诉案例,警示:

“我出的钱”≠“房子归我”:

尤其在父母名下房改房中,若无明确借名协议,出资可能被认定为赡养支出或家庭内部赠与。

死后才生效的字条,不是借名合同:

借名买房必须在购房时完成意思表示,生前未过户的“死后归你”属于遗嘱范畴,需按继承程序处理。

房改房涉及工龄折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包含已故配偶的财产份额,子女无权直接主张确权。

? 建议:

若确为父母购房出资,应签署书面代持协议并保留完整转账记录;

如父母有意赠与,应在生前办理赠与公证+过户;

避免依赖“口头承诺”或“死后字条”,此类证据在确权诉讼中几乎无效。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继承确权、借名买房等家事房产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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