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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即使全款由公婆支付,也可能是夫妻共有|房地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敏与李哲于2002年结婚。2010年,两人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后称一号房屋),总价483万元。

首付款363万元由李哲父母(李建国、王秀兰)支付,剩余120万元以李哲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周敏作为担保人签字。

房屋交付后,公婆一家搬入居住至今,并缴纳部分物业、供暖费。

2018年,贷款提前结清。

2020年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公婆开始频繁主张:“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只是借儿子名字登记!”

他们先后三次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解除所谓“借名协议”;

按出资比例分得70%产权。

但三次诉讼均被法院驳回。理由包括:

协议无儿媳签字;

协议内容不构成“借名买房”;

无法证明全部出资;

夫妻共同还贷、缴税等事实存在。

2022年,周敏起诉丈夫李哲,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加名登记。

李哲和父母再次抗辩:“房子是我们的,不是你们的夫妻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周敏与李哲共同共有;

? 李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周敏办理共有权登记;

? 驳回李建国、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购房时间决定财产性质。

一号房屋系周敏与李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书面约定排除。

“借名买房”主张已被生效判决否定。

此前三次诉讼中,法院已明确认定:

公婆与儿子签订的《协议书》无儿媳签字,不能约束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内容模糊,未体现“借名合意”;

存在事后补签高度可能。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

公婆就同一房屋权属问题反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基本规则,法院不予重复审理。

部分出资不等于产权归属。

即使公婆支付了首付款,但:

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周敏为担保人);

契税、中介费等由夫妻支付;

无证据证明出资时明确表示“非赠与、非借贷”。

综上,在无相反约定情况下,婚后所购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对抗“父母出资=父母房产”误区的经典胜诉案例!

很多客户担心:“房子是公婆出钱买的,离婚时我是不是一分都拿不到?”

答案是:不一定!关键看三点:

? 购房时间是否在婚后?——是,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是否有书面协议明确为“借名”或“借款”?——没有,则出资可能视为对夫妻的赠与;

? 配偶是否参与还贷、缴税、管理?——参与即强化共有属性。

特别提醒:

父母与子女单方签订的“代持协议”,若未经配偶签字,对配偶无约束力;

长期居住≠产权归属,公婆住几十年,也不能自动获得产权;

多次败诉仍纠缠?可主张滥用诉权。

如果您正面临公婆以“出资”为由争夺房产,请记住:法律优先保护婚姻共同体的财产权益。

及时收集还贷记录、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婚姻房产纠纷十余年,擅长破解“父母出资+借名买房”类复杂案件,助您守住应得份额。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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