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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唯一住房,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至2017年,陈明远陆续向林振宇转账310万元,委托其代为投资私募基金。

但林振宇既未提供基金合同,也无法说明资金去向,部分款项甚至以他人名义认购。

2021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林振宇根本违约,应返还陈明远本金255.7万元。

然而,林振宇拒不履行。

2022年,陈明远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

林振宇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房产,仅查到一套曾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却早在2019年5月就以“赠与”方式过户给了其母亲林秀芬!

更蹊跷的是,就在赠与前一个月,林振宇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一号房屋归我所有”。

而他母亲却声称:“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只是借儿子名字买的。”

陈明远认为:林振宇明知负债,故意转移唯一房产逃避执行,遂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林振宇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撤销林振宇将一号房屋赠与林秀芬的行为;

二、林秀芬与林振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林振宇名下。

这意味着,这套被“悄悄送走”的房产,重新回到债务人名下,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债权虽判决在后,但债务形成在先。

尽管2021年才出判决,但310万元委托款早在2016–2017年已交付,林振宇2019年赠房时,已负有返还义务。

“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

林秀芬虽提交付款记录和物业凭证,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母子关系下,出资不等于产权归属。

赠与行为属无偿转让财产。

房屋从林振宇名下直接“赠与”母亲,无对价、无交易,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已实际损害债权人利益。

执行程序查明,林振宇除该房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赠与行为直接导致判决无法履行,构成对债权的实质性损害。

综上,法院认定该赠与系恶意逃避债务,依法予以撤销。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债务人通过亲属间赠与转移资产”操作。

值得警惕的是:

即使债务尚未判决,只要债务事实已存在,后续转移财产仍可被撤销;

“借名买房”不能仅靠事后陈述,需有合意+出资+控制使用的完整证据链;

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名下突然“无产”,务必立即调查近五年内的房产、股权、大额转账变动。

法律赋予的债权人撤销权,正是刺破“亲情赠与”面纱的利器。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十余年,成功处理数百起房产追索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应对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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