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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按口头约定分95万,对方反悔起诉?法院判不用退|借名买房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华生前于2010年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7年李华去世后,其女赵敏作为唯一继承人,接手处理该房屋的出售事宜。

此前,李华已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尚有130余万元尾款未收回。在追索过程中,孙伟(李华生前长期伴侣,二人曾共同经营甲公司)向赵敏说明:一号房屋系其与李华共同出资购置,虽登记在李华名下,但双方口头约定各占一半权益。他提议由赵敏出面完成诉讼及过户,售房款二人平分。

赵敏认可该安排,并在实际收到130万元售房款后,主动向孙伟支付95万元。

此后,孙伟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赵敏,要求确认房屋权属。该案经通州区法院A号判决及北京三中院B号判决,均未支持借名主张。

但赵敏随后另案起诉,称:既然借名关系不成立,孙伟收取95万元便无法律依据,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孙伟辩称:款项系基于双方对售房收益的明确分配合意而支付,且赵敏在前案中多次自认“按约定给了一半”,不存在无因得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伟无需返还95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不当得利的成立前提是“无法律根据”。而本案中:

赵敏在A号案件的答辩状中明确写道:“双方曾就卖房款分配进行约定,故按总房款一半给了孙伟95万元”;

其在庭审中亦陈述:“当时说好一人一半,所以给了95万”;

A号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亦载明:“赵敏与孙伟协商,约定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故支付95万元”。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95万元系履行双方关于售房款的分配合意,并非错误支付或无因给付。

即便“借名买房”未被认定,当事人仍可就售房收益另行达成处分协议,该合意独立有效。

因此,孙伟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民事合意受法律保护,即使基础关系未被确认。

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存在有效约定(包括口头),付款即非“无因”。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强证明力。

在前案中承认“按约定给钱”,在后案中难以推翻。此类陈述常成为对方免责的关键依据。

大额资金往来,务必注意沟通留痕。

若确系基于合作、共有或补偿等背景支付款项,可通过微信、邮件、备忘录等方式固定“分配性质”,避免被误认为赠与或错付。

不当得利不是“兜底”工具。

只要收款有合理事由——如分成、补偿、代持回报等——即使原法律关系存疑,也不必然导致返还义务。

如您在处理家庭房产、合作购房或遗产变现过程中涉及向他人支付大额款项,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明确款项性质,既保障善意履约,也防范事后争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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