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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借名购买失败,但法院支持返还房款+装修+部分增值|房地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9年,赵建国作为某铁路单位职工,具备购买单位福利房资格。其同事王立新因孩子需在京上学,提出由自己出资,以赵建国名义购买单位出售的一号房屋。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王立新先后向赵建国支付购房款共计36,131元(含1999年首付款及2004年补交款),赵建国以自己名义办理全部购房手续,并取得《职工住房证》,随后将房屋交付王立新居住使用。

此后二十余年,王立新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内,并于2019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0年,赵建国提起诉讼,要求王立新腾退房屋。经两审法院审理(A号、B号判决),法院认定房屋归赵建国所有,判令王立新限期搬离。

2022年,王立新另行起诉,主张:

返还购房款36,131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0万元;

支付装修损失4.33万元及鉴定费。

赵建国辩称:双方仅为“垫资+租住”关系,不存在买卖或借名合意,王立新无权主张增值利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建国返还王立新购房款36,131元;

?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0万元(非全额60万);

? 支付装修损失43,300元;

? 承担鉴定费5,000元;

关键点:虽不构成借名买房,但基于公平原则,对实际出资+长期居住者给予合理补偿。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构成借名买房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无书面协议;

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单位福利性质;

双方从未办理过户,亦无明确产权归属约定。

但购房款确由王立新支付,应予返还:

赵建国在前案庭审中已自认收款金额;

其已实际取得房屋,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依据。

增值利益虽不属物权,但可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补偿:

王立新出资并居住20余年,客观上使赵建国以极低成本获得房产;

房屋价值大幅增长,若完全不补偿,显失公平;

酌定20万元,系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居住年限、市场涨幅等因素。

装修附合于房屋,赵建国实际受益,应赔偿损失:

装修虽未经同意,但已形成附合,拆除将造成更大损失;

赵建国收回房屋即享受装修成果,故应折价补偿。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福利房、央产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原则上禁止借名购买——即使有出资,也难获物权支持。

“出钱≠拥有产权”:若无书面借名协议,法院通常不支持确权或过户,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判令适当补偿。

长期居住+出资+装修,是争取补偿的关键事实——务必保留付款凭证、水电缴费记录、装修合同等证据。

不要等到被起诉腾房才行动:一旦对方主张权利,应立即就出资、增值、装修等问题提起反诉或另案主张,避免被动。

?? 特别提醒:本案原告虽未拿回房子,但通过另案诉讼成功挽回近28万元损失。及时、精准地转换诉讼策略,是此类案件维权的核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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