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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已婚女儿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借名买房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王建国、李秀芳(均已年过六旬)欲购买一号房屋,但因年龄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经与独生女王静协商,决定以王静名义购房,并签署《声明》,约定:

房屋虽登记在王静名下,但实际由父母出资,产权归父母所有,待贷款还清后过户。

此后,首付款、装修费、物业费等由王建国夫妇支付,二人也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2005年,王静与张伟结婚(1998年登记),婚后双方与王建国夫妇共同居住于一号房屋。

2010年,张伟将其名下二号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中的60万元转入王静账户,用于提前偿还一号房屋贷款60万元。

2022年,张伟提起离婚诉讼。在A号离婚判决中,法院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静向张伟支付50%折价款。王静抗辩称房屋系父母借名购买,未被采纳。

2023年,王建国、李秀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王静、张伟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二人名下。

王静认可父母主张,同意过户。

张伟坚决反对,称:

其对所谓“借名买房”毫不知情;

一号房屋系婚后购买并登记在王静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首付款系父母赠与,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含其售房款60万元);

父母与女儿在离婚诉讼后才提出借名主张,涉嫌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建国、李秀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尤其在配偶不知情、无书面合意、还款来源存疑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赠与或家庭内部资助的可能。

三、法院说理要点

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购于王静与张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主张需证明“三方合意”或“配偶知情”

王建国夫妇仅提供与女儿签署的《声明》,张伟从未签字或认可,且明确表示不知情。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仅一方同意不足以对抗配偶权利。

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首付款及部分费用由父母支付,但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密关系,该行为更符合赠与或家庭资助特征,而非借名买房的典型表现。

贷款偿还主体存疑

关键的60万元提前还款来自张伟售房款,王建国夫妇称系“生活补偿”,但无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其余月供与父母取现记录无法一一对应,难以认定为其偿还。

共同居住不等于产权归属

父母长期居住系因家庭共居安排,支付部分生活费用属正常家庭互助,不能据此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

举证责任未完成

借名买房属高度例外情形,原告需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本案证据链条薄弱,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及婚姻财产法定原则。

四、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若发生在子女婚后,必须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仅有父母与子女的协议,无法对抗不知情的配偶,尤其在离婚纠纷中。

出资凭证≠产权证明,需配合完整还款流水、独立占有、排他使用等证据。

重大资产安排应提前规划,避免“口头约定+事后补证”的高风险模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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