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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借名协议无效,损失自行承担|借名买房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陈志明因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与其表兄赵建国口头约定:

由赵建国以其名义向甲置业公司购买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陈志明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待可过户时再将房屋转至自己名下。

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补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房屋总价102万余元;

若赵建国违约,需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50%违约金(51万余元);

赵建国承诺其配偶赵丽华同意出售。

此后,陈志明:

向甲置业公司直接支付首付款55万余元;

向赵丽华转账8万元;

向赵建国支付定金及尾款共46万余元;

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等全部费用;

自2013年5月起装修入住至今。

但因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一直无法过户。2023年,陈志明起诉,要求赵建国支付51万余元违约金,理由是“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

赵建国夫妇主张合同无效,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陈志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不仅不支持违约金,还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

其购买和转让受《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严格限制:

“取得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回购。”

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尚在5年禁售期内

私下买卖行为规避住房保障政策,破坏了限价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制度目的。

该类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 即使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对抗公共政策。

“借名买房”主张亦不被采纳

原告起诉时称是“买卖”,庭审中又改称“借名”,前后矛盾;

即便属实,借名购买限价房本身也属无效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利。

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无从适用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限价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私下买卖或借名购买!

即使全额出资+长期居住+亲属关系,法院仍可能认定合同无效;

5年禁售期内的转让,无论是否“善意”,均不受法律保护;

不要轻信“先住后过”“亲戚帮忙”等口头承诺,政策红线不可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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