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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长期占有=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4年,李志强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内部价房源(即一号房屋),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

1997年房屋即将交付时,其朋友周明华因住房紧张,提出以李志强名义购买该房。双方口头约定:

周明华支付全部房款(共6万元)给李志强;

李志强将房屋交付周明华,由其长期居住使用;

因当时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发票仍开具在李志强名下。

此后,周明华一家在一号房屋内连续居住超过25年,并承担所有水电、取暖、物业等费用。

2021年,房屋终于具备办证条件。因原始发票登记人为李志强,产权证只能先办至其名下。周明华多次请求配合过户,李志强起初同意,后却反悔,理由是:

“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占用了我的购房资格,导致我当年错失一套心仪房产,损失超200万元,要求周明华赔偿100万元才肯过户。”

周明华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志强协助办理过户。

李志强当庭承认:“房子确实是周明华的,钱是他出的,也一直他在住。”其妻子也表示知情并认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李志强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周明华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明华名下。

即:法院强制名义人履行过户义务,不支持其以“购房资格损失”为由拒绝配合。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协议,但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实际出资人支付全部房款;

名义人自认房屋归属;

房屋长期由实际出资人占有使用;

配偶亦知情认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借名买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发生于1997年,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房,非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不涉及规避限购或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有效。

房屋已取得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名人有权在条件成就时请求出名人配合过户。

名义人主张的“资格损失”不能对抗合同义务

购房资格受限属政策风险,非周明华造成;

李志强在长达25年中从未提出异议,现以“机会损失”拒不过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若认为确有损失,应另案主张,不得以此阻却过户义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即使无合同,只要出资+占有+对方认可,法院仍可确权;

名义人“反悔”常见理由包括:房价上涨、购房资格占用、家庭矛盾等,但多数不被法院支持;

长期居住+缴费记录是证明实际权利的关键证据;

若名义人拒不配合过户,可直接起诉要求强制履行,无需先确认合同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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