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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凭结婚证和付款记录确权成功|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静与陈建国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

2004年2月,陈建国作为买受人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77.5万余元,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房屋交付后,二人一直共同居住。

2004年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号房屋仅登记在陈建国一人名下。多年后,因夫妻发生争执,林静感到缺乏安全感,多次要求陈建国配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将自己登记为共有人。

陈建国虽认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这是唯一住房,不会擅自处置”,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并称林静起诉是“不信任、侮辱”。

林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归林静与陈建国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确认共有权。

三、法院说理

婚内购房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及购置的不动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登记状态不影响实质权属认定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不能推翻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归属的实体规定。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房款系婚后支付、房屋用于共同生活,无任何相反证据,故应认定为共同所有。

确认之诉具有正当性

林静因家庭矛盾产生合理担忧,请求通过司法确认权利,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以“对方是否会卖房”为前提。

无需先办异议登记,亦可直接确权

虽然林静曾办理异议登记,但法院强调:只要事实清楚、权属明确,可直接判决确认共有,无需以行政程序为前置条件。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婚内买房,无论写谁的名字,一般都算共同财产

除非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买且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婚后购房即为共有。

“加名”不是确权的前提,而是确权后的行政操作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必须先去房管局“加名”,其实法院可直接判决确认共有权,凭判决书即可单方申请变更登记。

感情出现裂痕时,及时确权是理性选择

尤其在一方控制全部资产、拒绝沟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固定权利,可有效防范转移、抵押等风险。

不要被“唯一住房”“不会卖房”等口头承诺误导

法律保护的是可证明的权利,而非信任。一旦发生变故,没有登记或确权,维权将极其困难。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夫妻房产仅登记一方名下,看似“省事”,实则埋下隐患。

? 正确做法:

婚内购房尽量双方作为买受人签约;

若已登记一人名下,可协商补办共有登记;

协商不成,及时提起确权诉讼,无需等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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