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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用了家人名额,现在反悔能要回来吗?|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李静以个人名义与甲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额出资114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昌平),并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随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然而,2023年,其弟弟李强起诉至法院,主张:

“当年拆迁时,一号房屋使用了我和姐姐、外甥女三人的安置购房指标,我应享有1/3产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强确系原拆迁院落的被安置人,且购房时实际使用了他的购房资格。

2023年底,B号终审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由李强占1/3份额,李静与外甥女张悦、张琳共占2/3份额。

此后,李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强返还其应承担的1/3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合计约38.8万元。

李强辩称:

购房款是2014年付的,现在起诉已超3年诉讼时效;

房子被姐姐独占10年,租金收益远超购房款,她没损失反而获利;

自己后来还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应抵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李强于7日内返还李静不当得利388,451.67元(含1/3购房款 + 1/3公共维修基金);

? 驳回李静关于契税的返还请求;

? 不支持李强提出的土地出让金抵扣主张。

三、法院说理

产权变动后,未出资方构成“不当得利”

虽然房屋最初登记在李静一人名下,但生效判决已确认李强享有1/3产权。

→ 李强未出资却获得财产利益,李静因此遭受损失,符合《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从产权确认之日起算,未超期

法院指出:李静在2023年判决前,并不确定李强是否享有产权。

→ 其“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应为2023年12月终审判决生效之日,2024年起诉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契税不属于可返还范围

契税是基于产权登记行为产生的税费,李强并未因该笔支出获益,故不支持返还。

房屋使用收益≠抵消出资义务

李强主张“姐姐独占房屋10年,应抵扣购房款”,但法院认为:

房屋使用问题属于共有物分割或使用费纠纷,与出资返还属不同法律关系;

且此前所有权确认案中,法院已驳回李强的使用费请求。

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不在本案处理范围

李强后续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另案主张,不得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谁出钱归谁”不是绝对真理!安置房涉及资格即权益

在北京拆迁安置中,购房指标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即使你全款买房,只要用了他人指标,对方就可能主张产权份额。

购房时务必书面约定出资与产权比例

? 正确做法:在购房前签署《共有协议》或《出资确认书》,明确“虽用你指标,但产权归我,你放弃权利”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

? 错误做法:口头承诺、亲戚信任、不签任何文件。

产权被分走后,立即主张出资返还!

一旦法院确认他人享有份额,务必在3年内起诉追回对应出资。拖延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抗辩成立。

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通常按产权比例分担

但需注意:初始契税若由登记人垫付,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后续补缴费用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房屋使用收益与出资返还,是两回事!

即使你长期独占房屋,对方仍可要求返还其应承担的购房款;反之,你也可另行主张对方支付使用费——但必须另案处理。

律师建议:

若您购买的是安置房、回迁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且使用了家人、朋友的购房资格,请务必:

1?? 留存全部付款凭证;

2?? 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

3?? 如遇产权争议,先确权,再追款,双线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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