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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买方不知卖家欠债,能保住房子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女士曾因一起附义务赠与纠纷被法院判决返还400万元(A号判决),后经二审维持(B号判决)。判决生效后,赵女士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8月,赵女士与邻居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某孔雀城小区)以70万元出售给周先生。双方称系遛狗时相识,无其他关系。

但在办理过户时,二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成交价却写为“100元”,并据此完成资金监管(仅监管100元)和产权过户。过户次日,周先生的女儿才分多笔向赵女士转账共计70万元。

债权人王女士(原案原告)发现后认为:赵女士在被执行期间低价转移房产,明显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遂起诉请求确认该100元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女士名下。

赵女士辩称:卖房是因生活困难,70万元是真实交易,100元仅为配合资金监管流程填写,非真实意思表示。

周先生则称:自己不知赵女士涉诉,购房款已全额支付,交易合法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女士与周先生于2023年9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00元)无效;

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女士名下。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真实交易价格为70万元,但为规避资金监管时限,在官方备案合同中故意填写100元,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

更关键的是:在未收到任何定金或预付款的情况下,赵女士即同意将房屋过户,明显违背正常交易逻辑;

周先生从未入住该房屋,购房款由其女儿在过户后集中大额现金存入再转出,资金流向存疑;

赵女士在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迅速转移唯一房产,主观恶意明显;

虽然70万元转账真实存在,但不能掩盖100元备案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的事实。

综上,该备案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原状,以便后续执行程序依法处置。

四、律师提示

“100元过户”不是避税妙招,而是法律雷区

备案合同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极易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导致合同无效。

过户前未收定金?高风险信号!

正常买卖必有定金或首付款保障,零预付即过户,法院会高度怀疑真实性。

债务人转移房产,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

即使房款“表面真实”,若存在逃避执行意图,仍可能被穿透认定。

资金监管≠形式走过场

利用监管规则漏洞填写象征性金额,不仅违规,还可能构成恶意串通。

“不知情”难免责

买方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查产权状态、涉诉情况),可能被推定“应当知情”。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房屋交易金额巨大,切勿为图方便或避税而签署“阴阳合同”。

真实交易,必须真实备案——否则,房子没了,钱也可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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