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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明“由儿子个人继承”,法院判排除他人干涉完成过户|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赵女士一生经历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育有二名子女:孙静、孙涛;第二段婚姻中与丈夫(1990年去世)育有三名子女:赵明、赵华、赵磊。

2004年7月,赵女士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并于200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本人名下。

2004年11月26日,赵女士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订立并公证遗嘱,明确表示:“我名下的一号房屋,在我去世后,由儿子赵磊个人继承(不包括其配偶)。”

2023年3月,赵女士去世。赵磊依据该公证遗嘱,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单独继承。

另两名子女赵明、赵华提出抗辩,称赵女士于2017年11月15日另立一份代书遗嘱,表示一号房屋应由五名子女(孙静、孙涛、赵明、赵华、赵磊)平均继承,并提交了代书遗嘱文本及一段视频(视频中赵女士口头表达分配意愿,但未拍摄签署过程)。

孙静、孙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赵女士名下的一号房屋由赵磊继承;

驳回赵明、赵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2004年公证遗嘱形式完备,处分的是赵女士个人合法财产,内容清晰,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真实性无法确认

虽然2017年代书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但:

提交的视频未记录遗嘱签署全过程;

未显示赵女士亲笔签字或捺印;

代书人、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无法排除遗嘱是否系赵女士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明、赵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实施不影响本案适用

尽管赵女士于民法典施行后去世,但公证遗嘱的效力仍优先于形式存疑的代书遗嘱。法院并非因“公证遗嘱效力更高”而采纳,而是因后者真实性无法证实。

综上,法院依据2004年公证遗嘱判决一号房屋由赵磊单独继承。

四、律师提示

公证遗嘱仍是“最安全”的遗嘱形式

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其证据力极强——无需证人出庭、程序封闭、由国家公证机构背书。相比之下,代书、打印、录音遗嘱对形式要求极高,稍有瑕疵即可能被认定无效。

仅有“老人说要分给所有人”的视频,不能替代遗嘱

本案视频虽显示赵女士口头表达分配意愿,但未覆盖签署过程,不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对代书遗嘱“全程见证+当场签署”的要求。口头陈述 ≠ 有效遗嘱。

代书遗嘱必须“双见证+当场制作+本人签字”

合规的代书遗嘱需满足:

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

由其中一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当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最好同步录像(完整记录从口述到签字全过程)。

继承纠纷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新遗嘱的一方

若有人拿出“最后一份遗嘱”推翻之前的安排,必须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否则,法院将按已有效遗嘱执行。

“五子女均分”需明确写入有效遗嘱

即使家庭成员众多,若未通过合法遗嘱变更原安排,先前有效的公证遗嘱依然有效。亲情不能替代法律程序。

本文由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立遗嘱不是“写个纸条”那么简单。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强烈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意愿——既是对家人的负责,也是避免身后纷争的最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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