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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不配合过户,去世后继承人须担责|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志远与孙立民原系甲公司职工。2008年,甲公司将其建设的职工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向员工配售。孙立民选购新房后,按政策需腾退其名下的一号房屋。

同年11月21日,**孙立民(出卖人)、赵志远(买受人)、甲公司(产权单位)**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孙立民将一号房屋出售给赵志远;

甲公司作为产权单位协调交易;

孙立民委托甲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过户手续至赵志远名下,并配合公证授权。

赵志远随后以其名下另一套房屋折抵部分房款,并于2012年10月补足差价及维修基金共计84,548.34元,甲公司确认款项已结清。

然而,孙立民在世时始终未配合完成委托公证及过户手续。其于2011年去世,配偶及子女也相继离世,仅留外孙女周婷等继承人。因无人配合办理产权变更,赵志远居住多年却无法取得房产证,遂起诉要求周婷与甲公司共同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甲公司表示愿意配合过户,但不同意承担费用;周婷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答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周婷、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志远名下。

三、法院说理

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志远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孙立民及甲公司负有配合过户的合同责任。

原房主去世,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孙立民生前未完成过户配合义务,其去世后,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周婷作为孙立民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虽未实际参与签约,但仍需配合完成产权变更。

产权单位有协助义务,不得推诿
甲公司作为产权单位和协议丙方,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必须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其辩称“已尽义务”不能免除法定及约定义务。

四、律师提示

单位内部房屋置换,务必签署书面三方协议
此类“以旧换新”“折抵购房”安排,若仅有口头约定或内部通知,极易因原房主反悔或去世导致过户障碍。三方协议是维权关键证据。

原房主拒绝或拖延过户?可起诉强制履行
只要合同有效、房款付清、房屋可交易,法院可直接判令对方配合过户,无需解除合同。

房主去世,继承人不能“装失联”
即使继承人未参与签约,只要继承了遗产(包括房屋权益),就负有配合履行原合同的义务。法院可缺席判决,强制过户。

及时办理委托公证,避免后续纠纷
本案中,若孙立民当年配合完成授权委托公证,甲公司即可直接代办过户,无需多年等待。建议类似交易中,同步完成公证手续。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职工:单位福利分房或内部置换虽具政策背景,但仍属民事合同行为。务必确保协议完备、手续闭环,尤其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尽早完成过户或公证授权。如遇原房主失联、去世或继承人不配合,切勿被动等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避免“住着房子却不是业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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