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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他就能随便卖?房地产律师:不能,但合同仍可能有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1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国栋与妻子林秀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陈志明、次子陈志远、女儿陈文华、三女陈雪梅。

1995年,陈国栋作为甲公司员工,以优惠价2.2万余元购得一号房屋(建筑面积53.93平方米),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房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秀英于2010年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包括一号房屋50%份额)依法应由陈国栋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但家庭未进行实际分割。


2011年7月,陈国栋与次子陈志远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9.3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志远名下(实际面积登记为58.36平方米)。交易完成后,房屋完成产权转移。


2023年,长子陈志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

一号房屋含已故母亲林秀英的遗产份额;

陈国栋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

陈志远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情况,存在恶意串通。


陈志远辩称:

母亲生前口头承诺将房屋给他;

父母晚年均由其赡养,丧葬费用亦由其承担;

买卖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陈志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陈国栋与陈志远于2011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说理


1. “无权处分”不等于“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及司法解释,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本身并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无效。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即使陈国栋对部分份额无完全处分权,合同仍可有效,仅影响能否完成过户。


2. 原告未能证明“恶意串通”或“虚假交易”

合同约定价格虽低于市场价,但未明显不合理;

无证据证明双方虚构买卖、逃避继承;

陈志远长期照顾父母的事实虽未被采信为“多分遗产”依据,但可佐证交易背景真实性。


3. 口头遗嘱无法成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被告主张“母亲生前口头赠房”,因不符合《民法典》第1138条关于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需两个以上见证人),法院未予采信。

→ 但这仅影响遗产分配,不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4.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但实体权利未获支持

合同效力之诉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程序合法。

→ 但因缺乏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实体请求仍被驳回。


律师提示


? 父母把房卖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不能直接“要回房子”

即使房屋含已故配偶遗产份额,只要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虚假、违反强制性法律,法院通常认定合同有效。维权重点应转向:

主张继承权(要求分割售房款或房屋折价);

而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这是最大误区

很多人以为“没经过我同意卖房就是无效”,这是错误的。

→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无权处分仅影响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 想推翻亲属间房屋买卖?必须证明“恶意串通”

需提供:

明显不合理低价(如1元、10万元卖百万房产);

资金未实际支付;

双方私下承认“只是走个形式”等证据。

→ 仅有“家庭矛盾”“不公平”等主观感受,法院不予支持。


? 母亲去世后未析产,父亲卖房是否侵权?

是的,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权益,但这属于侵权或不当得利纠纷,应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而非主张合同无效。


? 如何预防类似纠纷?

父母一方去世后,尽快办理继承公证或诉讼确权;

房屋若需处置,应由全体继承人签署同意书;

避免“口头承诺”,重要安排务必书面+见证。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如果您发现父母将共有房产单独过户给某个兄弟姐妹,

? 不要盲目起诉“合同无效”;

? 应立即收集:购房出资记录、父母赡养情况、过户时间点、交易价格等证据;

? 委托专业房产买卖律师评估是否构成侵害继承权,并提起继承分割之诉——

方向错了,再努力也赢不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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